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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海军、杨麦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军,杨麦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0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海军,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2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杨麦运,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2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军、杨麦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健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海军、杨麦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赵海军、杨麦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7日17时许,屈刘恩、赵静(均已行政处罚)二人在渭南市经开区典雅木业对面拦乘316路公交车(车号为陕E312**)时,因司机刘硕未停车,二人遂心生不满,之后在经开区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对面终点发现该公交车时,屈、赵二人遂对该公交车进行拦截,致使该车无法正常行驶,屈刘恩又电话索叫被告人赵海军、杨麦运(赵静父母)来该处一并阻挡公交车,并对该车司机刘硕进行谩骂,刘硕即拨打110报警。当日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于17时50分接110指令,指派辛市派出所民警焦登辉、袁英强及辅警宋凡出警,三名干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口头传唤涉嫌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屈刘恩时,因屈刘恩拒不配合,被告人赵海军、杨麦运二人阻挠公安干警将屈刘恩带离现场,并对公安干警焦登辉拉扯推搡、拦挡警车,辱骂干警,被告人赵海军并用拳头击打公安干警袁英强胸部,在后续支援警力配合下,才将上述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另查,2016年3月8日、9日,被告人家属向上述焦登辉等赔礼道歉。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海军、杨麦运当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到案经过、被害人焦登辉、袁英强等人所书出警情况说明、证人刘某、屈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警官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证据与被告人赵海军、杨麦运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军、杨麦运以暴力手段抗拒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核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海军、杨麦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海军、杨麦运到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海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二、被告人杨麦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殷旭力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