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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丽娟与梁卫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娟,梁卫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832号原告:李丽娟,女,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梁卫强,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娟与被告梁卫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娟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丽娟负担。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