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丽娟与梁卫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娟,梁卫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832号原告:李丽娟,女,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梁卫强,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娟与被告梁卫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娟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丽娟负担。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