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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8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薛妍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薛妍妍,陈亮,张永富,王二宁,杜万峰,尹长生,许永亮,韩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507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建,农民。被告薛妍妍,农民。被告陈亮,农民。被告张永富,农民。被告王二宁,农民。被告杜万峰,农民。被告尹长生,农民。被告许永亮,农民。被告韩慧,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薛妍妍、陈亮、张永富、王二宁、杜万峰、尹长生、许永亮、韩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静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