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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海龙申请刘希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刘希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龙。被执行人刘希南。王海龙申请刘希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海龙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