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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锋与乌审旗德瑞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锋,乌审旗德瑞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977号申请执行人张锋,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米脂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乌审旗德瑞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姚钦珊。张锋与乌审旗德瑞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6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乌审旗德瑞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锋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6年10月份开始,每月的22日之前给申请人偿还10000元,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6)内0626民初6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达成和解协议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思 双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