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0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0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住所地邱县。被执行人刘某,男,住所地邱县。被执行人杨某,女,住所地邱县。高某与刘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邱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邱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文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