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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白旭与刘治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旭,刘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982号申请人白旭,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生,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刘治国,男,汉族,1956年9月22日生,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旭申请执行刘治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依法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取得联系,现决定公告送达终本执行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624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