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7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173号原告屈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准备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