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赵春红、赵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赵春红,赵晓伟,赵国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8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599674X。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该行员工。被告赵春红,女,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告赵晓伟,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赵国庭,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赵春红、赵晓伟、赵国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银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 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