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终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林乐广与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威海市文登区供电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2095号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对上诉人林乐广与被上诉人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威海市文登区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10民终209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0民终209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落款时间“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补正为“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审 判 长 宫建军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代理审判员 刘颖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冷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