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金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金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599号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洮南市,被告王金常,男,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金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洮南市洪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