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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6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佰贝凯服装有限公司与范娜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649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佰贝凯服装有限公司,范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6492号原告:广州市佰贝凯服装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8772676XF。法定代表人:彭启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丰,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婕,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娜,住河南省桐柏县。原告广州市佰贝凯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贝凯公司)与被告范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佰贝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佰贝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1803.45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9月11日签订《佰贝某库存商品代销协议》,约定由被告代销原告提供的卡贝恩杰西凯品牌羽绒服库存的产品(产品名称、颜色、规格、数量、价格详见证据《批发销售出库单》复印件)。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根据《佰贝某库存商品代销协议》的约定,通过龙跃物流向被告发货,总货款为131803.45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9月18日、2016年6月15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8000元、2000元。根据《佰贝某库存商品代销协议》的约定,被告须于原告出货前支付货款3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货款36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将剩余货物全部退回并清算货款,未能核算结清的代销货品视为被告买断处理。截至2016年6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1803.45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2016年6月3日还款20000元整,2016年6月15日还款25000元整,2016年6月30日余款结清,但被告仍未按照还款协议约定还款。原告遂于2016年6月21日委托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通过EMS快递向被告住址及通讯地址分别邮寄律师函,要求被告于2016年7月10日前支付货款101803.45元。期间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同时于2016年7月3日、7月5日两次向被告手机139××××3551发送催款信息,被告均未按照律师函要求支付货款。原告在合理催告后,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1803.45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范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原告佰贝某公司与被告范娜签订佰贝某库存商品代销协议,协议约定由范娜代销佰贝某公司提供的卡贝恩杰西凯品牌羽绒服库存的产品,协议还约定了货品结算价、结算方式等其他事项。2015年9月18日,佰贝某公司通过龙跃物流向范娜发货,总货款为131803.45元,范娜向佰贝某公司支付货款28000元。范娜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货款,佰贝某公司员工唐某通过微信多次向范娜催款并就货款问题多次协商。2016年5月30日,范娜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欠款为76345元,还款计划为6月3日还款2万元,6月15日还款25000元,6月30日余款结清。5月31日,范娜通过微信照片形式将还款计划发送给唐某。6月3日,佰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启梅在还款计划手写批注:同意按此计划还款,如果客户未按期还款,特请销售部委托公司顾问律师按原出货价格103803元起诉还款。唐某将批注后的还款计划通过微信照片形式发送给范娜,范娜回复:好的,我刚在办理住院退款手续,到账我就给公司打过去,再等一会差不多。范娜未按照还款计划还款,仅于6月15日还款2000元。佰贝某公司委托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向范娜邮寄律师函并发送催款信息,范娜未安装律师函要求支付货款,佰贝某公司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佰贝某库存商品代销协议、批发销售出库单、龙跃物流托运单、客户应收往来流水账、还款计划、律师函、EMS快递单及投递情况、手机短信截图、情况说明及唐某与范娜微信沟通记录、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与范娜的短信沟通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佰贝某公司与范娜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佰贝某公司已经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但范娜尚未足额支付货款,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剩余货款。关于范娜尚欠货款金额的认定。根据双方签订的代销协议及出库单统计,出货价格为131803.45元,范娜于2015年9月18日支付货款28000元。后双方多次协商尚欠货款金额及还款期限,范娜确定尚欠货款金额为76345元并提出还款计划,佰贝某公司同意该欠款金额及还款计划,另附条件:如果客户未按期还款,特请销售部委托公司顾问律师按原出货价格103803元起诉还款。范娜以微信回复予以确认。双方就货款金额的约定为附条件合同,因范娜未按期还款,该附条件合同生效,尚欠货款金额应按出货价格103803元计算。范娜于6月15日还款2000元,尚欠货款金额为101803元,范娜应向佰贝某公司支付货款101803元,佰贝某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范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佰贝凯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803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佰贝凯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被告范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成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泽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