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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光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状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3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光状,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赵嘉炳,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状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状及其辩护人赵嘉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份,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苍南县灵溪镇第六辅导中心小学综合教学楼建筑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人陈光状及陈某1、陈某2、杨某、陈某3、吕某等人建设施工。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陈光状发现工程出现亏损情况,为了使自己垫付的资金不受损失,便私自伪造了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等印章,到苍南县农商银行钱库支行营业部开设了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账户号20×××10),后让灵溪六小的97万元工程余款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2015年2月6日汇至该账户上。其中50万违约保证金已被陈光状拿回,剩余的47万工程尾款已汇款至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鉴定,陈光状私开账户所使用的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系伪造。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光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光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陈光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被告人陈光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光状伪造公司印章系为了使自己垫付的工程款不受损失,之后也没有进一步实施其他犯罪或者违法行为,主观恶性不大,也没有给公司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得到公司的谅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苍南县灵溪镇第六辅导中心小学综合教学楼建筑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人陈光状及陈某1、陈某2、杨某、陈某3、吕某等人建设施工。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陈光状发现工程出现亏损情况,为了使自己垫付的资金不受损失,便私自伪造了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等印章,到苍南县农商银行钱库支行营业部开设了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账户号20×××10),后让灵溪六小的97万元工程余款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2015年2月6日汇至该账户上。其中50万违约保证金已被陈光状拿回,剩余的47万工程尾款已汇款至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鉴定,陈光状私开账户所使用的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系伪造。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光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章某1、章某2、王某、陈某3、吕某、陈某2、陈某1、杨某的证言,温州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原件,归案经过、印章检验鉴定书、承包协议书、股东协议书、存款分户明细查询、灵溪六小工程的结账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苍南县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外部转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状无视国法,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以前,对照本罪新旧刑法条文,《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增设了罚金刑,由此可见新修订的法条处罚要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被告人陈光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光状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崇彬代理审判员  林志书人民陪审员  谢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