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6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莲花与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莲花,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西安金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6171号原告王莲花,女,汉族,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长安镇梧川村戴家坦**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311966********。委托代理人汪国安,男,汉族,1965年12月31日生,住同上,原告之夫。被告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西安金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三环大明宫建材物流区4排1-2号。经营者李红卫(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63********)。负责人程月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62********)。原告王莲花与被告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莲花诉称,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0日期间,其在被告处给客户发货,双方约定,被告为其代收货款,并收取货款千分之四的手续费。程月娟为其办理了货运手续并出具了货运票据。2016年6月27日,客户将货款8801元支付给被告,之后其多次联系被告负责人去领取货款,被告一再推脱,同各售货点一夜之间同时关门,人去楼空。故其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代其收取的货款8801元,判令被告赔偿其货款及利息损失及误工费、差旅费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经查,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于2003年9月2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李红卫。李红卫于2016年5月9日将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注销,但仍以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经营至2016年6月12日。另查明,截止2016年10月24日,本院受理的涉及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李红卫、程月娟、李心、陕西全信通物流有限公司等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众多。本院认为,被告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业主李红卫、程月娟利用多年来与原告等人达成的交易习惯,代收货款多笔未还,数额巨大,且在注销西安金马货运服务部的营业执照后继续经营,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货款的嫌疑,该案涉嫌犯罪,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莲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琼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李琼送达时间:年月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