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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健与李延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李延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3150号原告王健,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延凯,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李延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基于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迪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