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健与李延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李延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3150号原告王健,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延凯,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李延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基于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迪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