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威与王海峰、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威,王海峰,王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245号申请执行人张威,男,生于1987年6月5日,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巨丰智慧城**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王海峰,男,生于1981年1月22日,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青云乡青云村*组**号。被执行人王金荣,女生于1987年1月8日,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青云乡青云村*组。本院执行的张威与王海峰、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5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海峰、王金荣应向张威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3140元、执行费510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庄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