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延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韩延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158号原告: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刘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韩延利,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延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省天方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