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3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于全柱与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全柱,李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民初407号申请执行人于全柱,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秀平,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于全柱与被执行人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6)内012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于全柱与被执行人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6)内012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12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麦拉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秀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