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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唐凤辉与帅玲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凤辉,帅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唐凤辉,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帅玲玲,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唐凤辉诉帅玲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的(2009)大民初字第5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唐凤辉于2016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帅玲玲给付子女抚养费34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帅玲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帅玲玲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帅玲玲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帅玲玲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帅玲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帅玲玲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唐凤辉申请执行标的34000元,未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帅玲玲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15执22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唐凤辉发现被执行人帅玲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赵 鑫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凡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