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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8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永平与被告陈美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平,陈美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168号原告:高永平。被告:陈美利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体路66号。负责人武永胜,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高永平与被告陈美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高永平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永平负担。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