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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2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34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XX。被申请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街6999号4号楼22楼。法定代表人:徐鹏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XX与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鲁0704民初2343号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XX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XX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XXX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