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徐宝贵、傅学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贵,傅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郭凤君,女,1958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徐宝贵,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傅学群,女,汉族,1960年4月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凤君与被执行人徐宝贵、傅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办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汪 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萌(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