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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徐宝贵、傅学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贵,傅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郭凤君,女,1958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徐宝贵,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傅学群,女,汉族,1960年4月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凤君与被执行人徐宝贵、傅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办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汪   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萌(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