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古富涛与杜俊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富涛,杜俊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民初4804号原告古富涛,男,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黄东英、李梦兰(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杜俊杰,男,汉族���1983年11月0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范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厂,该公司员工。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火庄村委会牛庄村丰瑞木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桑洪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玉生,该公司员工。原告古富涛与被告杜俊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贾自民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富涛的委托代理人黄东英,被告杜俊杰、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玉生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前,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03日4时45分,被告杜俊杰驾驶豫N×××××(豫NF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110KM+400M初附近时,撞上前方由娄新建驾驶的豫Q×××××(豫QA9**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尾部,造成两车及车辆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续前阶段事故发生完毕后约5分钟,原告聘用司机卢刘东驾驶豫N×××××(豫NY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后方行车道内驶来,撞上被告杜俊杰驾驶的豫N×××××(豫NF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后,又撞上高速公路右边护栏并冲出路外翻覆在路旁的沟内。造成原告车辆豫N×××××(豫NY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及车上所载货物受损,被告杜俊杰所驾驶豫N×××××(豫NF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辆和车上货物再次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第二阶段交通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孝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司机卢刘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杜俊杰承担次要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车辆及货物造成重大损失,也给原告造成巨大营运损失。被告杜俊杰所驾驶的豫N×××××(豫NF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商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参加车辆统筹第三者(限额100万)。原告诉请车辆损失费、货物损失费、施救费、评估费、交通费、营运损失费各项损失合计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俊杰辩称:事故是实际发生,我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买有交强险,在商丘交运集团参加第三者安全互助统筹,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和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所提出的赔偿应该有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交强险以外的费用我公司愿意在三者统筹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请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古富涛为支持其诉请,提供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2015年12月03日,在京港澳高速原告聘用司机卢刘东驾驶驾驶豫N×××××(豫NY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被告杜俊杰驾驶的豫��×××××(豫NF1**挂)发生碰撞后,冲出高速公路倾覆在路沟内。卢刘东承担主要责任,杜俊杰承担次要责任。2、豫N×××××(豫NY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行驶证各一份,车辆经营合同两份,原告古富涛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古富涛为肇事车辆豫N×××××(豫NY1**挂)的实际车主,该车在发生事故时已经年检合格。3、原告司机卢刘东驾驶证,身份证,资格证各一份。证明原告聘用司机卢刘东属于合法驾驶人。4、被告杜俊杰肇事车辆豫N×××××(豫NF1**挂)行车证两份,杜俊杰驾驶证和资格证各一份;证明被告杜俊杰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已经合格,杜俊杰系合法驾驶人。5、被告杜俊杰车辆豫N×××××交强险保险单抄件一份,机动车辆交强险赔款计算书一份。证明被告杜俊杰在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为豫N×××××投保有交强险,中华联合保险��司将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已经赔付给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6、商运集团机动车安全互助统筹单一份。证明被告杜俊杰为豫N×××××在被告商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参加第三者安全互助统筹,统筹金额100万元,统筹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7、万佳价格评估结论书一份及发票一张。证明原告的车辆损失和财产损失经评估为299860元,支出评估费4000元。8、施救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车辆在本次事故中产生施救费19500元。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8无异议,对原告的评估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评估数额过高,请法院予以酌定。被告杜俊杰同意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两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被告无异议证据1、2、3、4、5、6、8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证据7万佳价格评估公司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被告虽然提出对评估数额有异议,但并没有申请重新评估。本院对原告的第7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2月03日4时45分,被告杜俊杰驾驶豫N×××××(豫NF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110KM+400M附近时,撞上前方由娄新建驾驶的豫Q×××××(豫QA9**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尾部,造成两车及车辆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续前阶段事故发生完毕后约5分钟,原告聘用司机卢刘东驾驶豫N×××××(豫NY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后方行车道内驶来,撞上被告杜俊杰驾驶的豫N×××××(豫NF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后,又撞上高速公路右边护栏并冲出路外翻覆在路旁的边沟内。造成原告车辆豫N×××××(豫NY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及车上所载货物受损,被告杜俊杰所驾驶豫N×××××(豫NF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辆和车上货物再次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第二阶段交通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孝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司机卢刘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杜俊杰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杜俊杰所驾驶的豫N×××××(豫NF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商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参加车辆统筹第三者(限额100万)。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将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已经赔付给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原告的财产损失经河南省万佳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豫万评字【2016】第0803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豫N×××××牵引车损失为124130元,货物损失为175730元。支出评估费4000元,因本次事故支出施救费195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财产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本案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应予支持。因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为被告杜俊杰的肇事车辆豫N×××××牵引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而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将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已经赔付给被告商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商运集团为豫N×××××牵引车在该公司内部参加第三者安全互助统筹,限额为100万元,统筹期间为2015年2月27日志2016年2月26日。故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应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承担原告损失2000元,超出部分按照主次责任3:7比例由被告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和原告分担。被告抗辩称原告��财产损失评估过高,但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原告提交了万佳价格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结合事故照片,对原告的财产损失299860元予以支持。因施救费属于本次事故必然产生费用,被告交运集团公司也应按照事故比例分担。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及交通费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有效证据,原告古富涛损失确认如下:车辆损失费124130元,货物损失费175730元,施救费19500元,评估费4000元,共计323360。由被告商运集团公路运输公司赔偿98408元【(3233602000)×30%+2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和三者互助统筹限额内赔偿原告古富涛的车辆损失费、货物损失费、施救费、评估费98408元。二、驳回原告古富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杜俊杰承担345元,由原告古富涛承担承担8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月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