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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保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四十五厂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四十五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保定市新市区朝阳北大街。法定代表人牛树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四十五厂,地址保定市天鹅路。法定代表人王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行政非执字第74号行政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四十五厂银行存款1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