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张彦红与钟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红,钟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256号申请执行人:张彦红,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钟浩,男,1986年2月5日出生。张彦红与钟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8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彦红于2016年5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钟浩给付1375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钟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钟浩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钟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彦红申请执行标的1375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钟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8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彦红发现被执行人钟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