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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9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文翠霞与被告薛建军、高彦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翠霞,薛建军,王冬梅,高彦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547号原告:文翠霞。被告:薛建军。被告:王冬梅。被告:高彦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翠霞与被告薛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翠霞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翠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缓交),免收。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绥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