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北京生产资料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生产资料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世联中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94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生产资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96号,实际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翠宫饭店写字楼15层。法定代表人王永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世联中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滨河路综合投资楼310室,实际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晓月西路7号2035室。法定代表人吴达,董事长。北京生产资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世联中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北京世联中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生产资料贸易有限公司借款二百四十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八十六万三千五百二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四百五十四元,由被告北京世联中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生产资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世联中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本院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汽车共计76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生产资料贸易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世联中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生产资料贸易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9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