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耿延可、李可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耿延可,李可朋,耿延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8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行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5996747X。。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公司员工。被告耿延可,男,1980年06月17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李可朋,男,1981年03月17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耿延兵,男,1983年08月17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耿延可、李可朋、耿延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先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