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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耿延可、李可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耿延可,李可朋,耿延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8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行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5996747X。。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公司员工。被告耿延可,男,1980年06月17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李可朋,男,1981年03月17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耿延兵,男,1983年08月17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耿延可、李可朋、耿延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先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