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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800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顺平县城关镇南常丰村人。被告:杨某1,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顺平县城关镇南常丰村人。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杨某2随原告生活,婚生男孩杨某3随被告生活,抚育费自理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孩杨某2、××××年××月××日生育男孩杨某3。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在生活中也对原告不管不问,漠不关心。2016年5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综上,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某1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11月22举办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双方感情较好,上述事实,双方认同,本院予以确认。××××年××月××日生育女孩杨某2,××××年××月××日生育男孩杨某3,婚生子女均随被告共同生活。2016年10月10日原告王某以被告经常打牌、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庭审时,被告杨某1认为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原被告均未对财产提出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且结婚已达八年之久,并生育两个子女,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为家庭琐事有隙在所难免,但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原告主张离婚,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红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继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