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詹某,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汉经济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35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詹某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未给付的抚养费18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詹某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1867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