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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马斌与李瑞、刘亮明、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斌,李瑞,刘亮明,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402号申请执行人马斌,男,生于1979年7月18日,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子洲县驼耳巷乡阳渠村。被执行人李瑞,女,生于1982年2月11日,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子洲县驼耳巷乡阳渠村。被执行人刘亮明,男,生于1976年8月12日,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芹河乡天鹅海则村***号。被执行人李飞,女,生于1979年9月9日,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芹河乡天鹅海则村***号.本院执行的马斌与李瑞、刘亮明、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瑞、刘亮明、李飞应向马斌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320元、执行费232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庄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