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7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宋国忠与谭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忠,谭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7258号原告宋国忠,男,1973年10月28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谭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忠诉被告谭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被告谭秀华的身份情况,且送达地址不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相关身份材料和送达地址。现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国忠的起诉。诉讼费13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