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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金波与刘国成、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波,刘国成,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85号原告杨金波,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毛凤琴,新乡市卫滨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国成,男,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中路219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被告焦作市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安路怀庆药都。法定代表人邓方,总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卫群,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波与被告刘国成、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金波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人民陪审员  杜荣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