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3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林松钱、陈方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林松钱,陈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5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俊霖,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松钱。被执行人陈方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林松钱、陈方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林松钱、陈方珍共同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3925.76元,计算至2016年1月14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94640.87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1.76%以本金人民币703925.76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以利息人民币13232.18元为基数计算的复利;二、林松钱、陈方珍共同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6580元;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林松钱、陈方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075.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075.50元由林松钱、陈方珍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松钱名下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银湖花园66幢【丘(地)号:××××】,因该房屋设定有抵押权(抵押权数额较大),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对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林松钱所有的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后岸路49-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因该房屋面积仅为113.90平方米,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846222.13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不便处置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