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民初27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娥保与咸宁市咸安区双溪桥镇三桥村民委员会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娥保,咸宁市咸安区双溪桥镇三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777-2号原告:张娥保(又名张娥宝)。委托代理人:李国维,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咸宁市咸安区双溪桥镇三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吴长江,该村村长、支书。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鄂1202民初2777-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三桥村委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万元。现因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冻结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三桥村委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屠慧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