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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绍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公司保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张绍平,男,生于1972年11月2日,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绍平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厚元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