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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何永跃申请执行梁道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跃,梁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何永跃,男,羌族,生于1976年1月28日,住四川省郫县。被申请人梁道波,男,羌族,生于1981年8月11日,住四川省茂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3223执10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梁道波长期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经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何永跃同意暂缓执行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223执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杨清洪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禹静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