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法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宏飞与乌日金、蒙根乌拉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飞,乌日金,蒙根乌拉,达布希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840号申请人王宏飞,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乌日金,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乌审旗。被执行人蒙根乌拉,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4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达布希拉图,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乌审旗斯布扣嘎查。申请人王宏飞与被执行人乌日金、蒙根乌拉、达布希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宏飞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蒙根乌拉工资3500元偿还申请人王宏飞欠款本金及利息,直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乌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