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5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谢宝祥与李润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祥,李润飞,刘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530号原告谢宝祥,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润飞,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秀芳,女,197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宝祥与被告李润飞、刘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宝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谢宝祥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祥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328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