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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许关风与被告康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关风,康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519号原告:许关风,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法律服务所。被告:康云山,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许关风与被告康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关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彬、被告康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关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康云山立即偿还欠款一万一千元及利息(按月息1.5%)。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6日,康云山向我借11000元,约定于2014年10月6日偿还此款,并为我出了欠据。借款到期后,我多次主张权利向康云山催要借款,康云山推脱拒绝偿还。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康云山辩称,我向许关风借款10000元,我给许关风出具了11000元欠条,我同意偿还10000元,但不同意给付利息,我没有偿还能力。本院认为,许关风主张康云山欠款11000元的事实,且提供康云山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故对许关风提出的欠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康云山虽提出主张欠款本金10000元,另外1000元系利息,但对其提出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康云山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许关风与康云山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许关风与康云山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康云山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许关风主张按月利1.5%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康云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许关风借款11000元。二、驳回许关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康云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怀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