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行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项会强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会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6行初303号原告项会强,男,1966年8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杜家坎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东,镇长。委托代理人高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项会强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辛店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会强诉称,2014年,太子峪村委会非法把原告家种了三十多年的自留地及口粮田包给了他人大搞违建牟利。原告向国土局反映情况,国土局指令被告处理。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推诿不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留地自主经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非法转让,请求法院判定被告不恢复土地原貌违法,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经查,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曾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长辛店镇政府对太子峪村委会收回原告承包地的行为不予查处违法,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恢复耕地继续由原告耕种。2014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4)丰行初字第335号《行政裁定书》,认为长辛店镇政府无相应职权,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二中行终字第50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现原告再次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本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项会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阎雪莲人民陪审员 李煜昌人民陪审员 梁大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尚言胡一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