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6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马静与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静,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654-1号申请执行人马静。被执行人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静与被执行人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3901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83954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3901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党白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