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娇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娇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刑初80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娇娇,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6)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娇娇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玉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娇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张娇娇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徐某经营的泸州老窖专卖店,趁被害人徐某沉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81元。被告人张娇娇于2016年6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娇娇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娇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张娇娇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徐某经营的泸州老窖专卖店,趁被害人徐某沉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81元。被告人张娇娇于2016年6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盗手机已由被害人徐某通过侦查机关领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埇价证鉴(2016)13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苹果6plus手机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6年6月15日价值人民币5081元。二、扣押清单及领条,证明侦查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张娇娇盗窃的苹果6plus手机,被害人徐某通过侦查机关领取了被盗的手机。三、辨认笔录,证明证人王某从一组十二张无规则排列的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是找他刷机的被告人张娇娇。四、被害人徐某陈述,称2016年6月13日晚,网友张娇娇和他一同到他经营的符离镇泸州老窖专卖店玩,6月14日8时许,他醒来后发现充电器和手机都不见了,就怀疑是张娇娇偷的。他和朋友找到张娇娇,要求他给150元刷机的钱,他朋友报警了。五、证人证言(一)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14日早晨,徐某说手机可能被网友张娇娇偷了,让他通过陌陌找到张娇娇,他和徐某、恽新酷开车到芦岭镇找到张娇娇要手机,张娇娇要钱,徐某报警了。(二)证人恽新酷证言,证明2014年6月14日17时许,徐国永和他哥徐某一同接着他去找张娇娇索要被盗的手机,张娇娇要徐某付她刷机的钱才肯归还手机,徐某报警了。(三)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14日,张娇娇以80元的价格刷了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六、被告人张娇娇供述,称2016年6月13日,徐某找她玩,并由徐某的朋友到火车站接她。当晚22时许,在埇桥区符离镇徐某经营的专卖店,徐某睡着了,他见徐某的苹果6plus手机在床头柜上充电,就把手机和充电器拿走了。次日她把手机带到芦岭镇找修手机的人花80元解码刷机。后来徐某和朋友找她要手机,她开始要3000元,徐某报警了。七、其它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2016年6月13日22时许被害人徐某报警而案发。2016年6月14日17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芦岭派出所将被告人张娇娇抓获。(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娇娇出生于1990年4月6日。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娇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赵某手机价值50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娇娇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娇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亚洲审 判 员 耿 乾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