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刘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519号原告: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建设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艳。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鸿宇,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权,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杰,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郑州亿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晓丽审判员 吴永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楚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