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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江**、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4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江**,女,1978年7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江**申请执行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