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江**、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4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江**,女,1978年7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江**申请执行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