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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学万申请执行田光友、胥凤英、蔡云、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万,田光友,胥凤英,蔡云,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万,男,生于1963年11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田光友,男,生于1966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胥凤英,女,生于1972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蔡云,男,生于1967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经济开发区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87900629。法定代表人:田光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学万与田光友、胥凤英、蔡云、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云有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四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李学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