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世平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平,李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954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平,女,1954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俊华,女,1954年2月27日出生。陈世平与李俊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470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李俊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世平医疗费二千七百五十一元七角、交通费二百四十元、残疾赔偿金六万六千七百四十三元二角、护理费五千六百元、营养费三千六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元、鉴定费二千五百二十元;二、驳回原告陈世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三十元,由原告陈世平负担九百八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李俊华负担一千九百四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权利人陈世平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俊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本院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世平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俊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世平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9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