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学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学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5290396-5。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学争,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远农商行)与被执行人袁学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