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保字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任某某、曹某某、滦平县中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曹某某,滦平县中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194号申请人张某某,住滦平县。被申请人任某某,住滦平县。被申请人曹某某,住滦平县。被申请人滦平县中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滦平县。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任某某、曹某某、滦平县中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将冻结承德丰泰建设集团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东南三菱汽车4S店、长城汽车4S店应付被申请人滦平县中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500000元;二、冻结承德市华信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众汽车4S店应付被申请人滦平县中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500000元;三、查封被申请人任某某、曹某某以候某某名义购买的位于滦平县北山新区清水湾小区4号楼2单元2楼、3楼、4楼房屋。经审查,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20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将(2016)冀0825财保200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20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浩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