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姬二叶、薛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姬二叶,薛茂林,王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2820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法定代表人王小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二叶,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薛茂林,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小红,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姬二叶、薛茂林、王小红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告,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保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建 微信公众号“”